第165章 无限自卫权 青衫仗剑行天涯
17刀算是正当防卫?
这律师怎么想的?是真这么认为?还是想依次拖延时间?
说实话,这番话落下后,就连场下,庭审席中部分社会民众都迟疑起来,陷入思索之中。
但无论如何,也想不出究竟如何才算是正当防卫。
审判区中。
“被告方。”
审判区安静几秒,好似是在消化‘正当防卫’这四个字,片刻后,众人回过神来。
审判长孟俊峰将视线挪到徐德身上,开口道:
“请你方继续。”
话落。
徐德点点头,不再任何犹豫,率先在这起案件中,打出自身的第一个反击!
“首先,什么是防卫?综合来讲,就是防御与自卫,也就是存在一种,威胁到自身安全的危险。”
“就本案而言,案发过程总体可被拆成两份。”
“一,被告人张月(张大),前往‘第九医院’以非法的方式进行取证。”
“二,也就是案件进行中的转折点。”
“案件伤者刘国富翻身,开始加害于被告人张月,即迫在眉睫的强奸!”
“通过拆分来看,张月在此时,是感受到了强奸的侵害威胁”
一场案子是很复杂的。
举个例子。
有个小偷前往你家偷东西,偷窃的期间被你制止,随后你见色起意,将小偷关在地下室。
紧接着针对其进行侵犯。
那么,在小偷本身是犯罪分子的情况下,你的行为是否是犯罪?
是!
没错,罪就是罪,哪怕你针对的是一个违法乱纪分子进行犯事,那依旧是罪。
你说是惩戒?任何惩戒只有官方的司法机构有权利裁决1
而这时。
小偷如果反抗呢?
会不会因为自己本身就是违法分子而不能反抗?
不会!
首先,他虽然偷窃,但客观条件下受到的侵害也确实存在,且,他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,也没被裁决,在法律的角度下
尽管他是率先违法乱纪一方,但依旧可以在动手后,达成‘防卫’。
“同理!”
“在案发期间,本案被告人张月她所遭受到的侵害,是客观的、并非杜撰、现实的!”
“2月18日当天,伤者刘国富,在第九通用综合医院针对张月进行暴力侵害,企图强奸。”
“在法律中,强奸属‘暴力侵害’最高一档。”
“依据《刑法》第20条,第3款,有关自卫权的划分,可以明确的看出”
说着。
徐德顿了顿,他的视线扫过公诉席双方,看着范贺皱眉,以及检察官思索的模样。
他吐出几个字。
“在当时,本案被告人张月存在‘无限自卫权’!”
“我方认为,被告人张月并非是在故意加害,她是在行使‘自卫权利’!”
“综上所述。”
“所谓的‘故意杀人未遂’‘故意伤害’并不存在。”
“此两条,都是在行使无限自卫权之际,所进行的自我防卫行为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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